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15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游東諺即游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