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157號
KLDV,96,促,14157,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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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15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游東諺即游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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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