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80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孫守智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洪美芳、賴峰間民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 查本件相對人之付款地在台北市中正區,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秀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