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熊千惠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柏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