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293號
FSEV,109,鳳補,293,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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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0 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
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
民國97年4 月1 日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
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
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繼承人黃金祿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
(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⑵被繼承人黃金祿
之除戶謄本暨繼承系統表、⑶被繼承人黃金祿之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⑷被繼承人黃金祿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
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料、⑸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⑹說明被告黃詩華之應繼
分及其他共同被告完整姓名、住址,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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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