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283號
FSEV,109,鳳補,28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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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青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秋平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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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