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788號
KSEV,109,雄補,788,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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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森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耀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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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