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701號
KSEV,109,雄補,701,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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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張印華 
被   告 王純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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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