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張印華
被 告 王純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