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李昌祐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5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25號),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