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9年度,990號
KSEV,109,雄司調,990,20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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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敏華呂振宏呂敏素呂敏鈴呂振茂
呂敏芳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呂敏華尚積欠聲請人現金 卡、信用卡、易貸金契約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呂敏華之 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2176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呂敏華 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 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呂敏素等人名下,該行為已 侵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間之分割協議 之債權行為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呂敏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 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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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