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趙耀東
冠霖行
法定代理人 黃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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