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378號
FYEV,109,豐補,37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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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張言星 

原   告 張欽忠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詹元彰 
被   告 張欽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元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述暫
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每平方公尺10,000元×(300平
方公尺+100平方公尺)=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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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