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張言星
原 告 張欽忠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詹元彰
被 告 張欽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元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述暫
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每平方公尺10,000元×(300平
方公尺+100平方公尺)=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