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巧鋼鋁工程
法定代理人 夏傑
被 告 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最新戶籍資料
或入出境資料或現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