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372號
FYEV,109,豐補,372,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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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巧鋼鋁工程



法定代理人 夏傑  


被   告 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最新戶籍資料
  或入出境資料或現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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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