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昭原間遷讓廠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 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7,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