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9年度,109號
FYEV,109,豐簡,109,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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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劉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明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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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