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救字,109年度,6號
FYEV,109,豐救,6,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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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栗振庭 

相 對 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109年度豐小544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 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 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 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 152號、26年 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再按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 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聲字第4 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因涉犯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羈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 2月25日轉執行有 期徒刑12年,並於105年7月25日假釋出獄,求職困難,名下 無財產,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經臺北市政府准予所 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提起訴訟,聲請人 無力繳納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釋明其為無資力, 惟該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 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 事。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稱出獄後求職困難、名下無 財產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係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與前開規定及判例 意旨不符,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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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