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栗振庭
本件原告與被告張淑美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