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王秋本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魏清雲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魏清雲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3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4月 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9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