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附民字,109年度,4號
FYEM,109,豐交簡附民,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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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王秀輔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
被   告 王弘宇

被   告 劉朝生
被   告 劉士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豐交簡字第37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
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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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