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9年度,82號
HUEV,109,虎簡,8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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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82號
原   告 王帥文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孫世榮 

      孫碧貞 
      孫世鴻 

      孫穗貞 

      孫世章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馬公厝段3241 地號土地,於民國47年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虎地登字第002262號),登記日期為民國47年6 月4 日,權利人為孫張明珠,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存續期間自民國47年6月4日至民國47年12月1 日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 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
二、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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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