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186號
HLEV,109,花補,186,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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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蘇色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建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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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