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曾振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進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