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品霞即陳曉霞
陳美玲
陳世軒
陳曉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辯論終結後,業經本院定於同年 月27日16時宣判,惟原告於同年月27日上午具狀撤回訴訟, 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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