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高麗萌
諸海棠
諸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毅軍等人間返還會款事件(原109年度花補字
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109年度花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 已逾法院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係不 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 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 日裁定命10日內補正,並於109年4月27日送達,因屆期未補 正,本院於108年5月14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可稽。惟原告已於駁回裁定 送達前之「109年5月10日」繳納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為佐,是其補正仍屬有效。
三、從而,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洽,應予撤銷。依民事 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