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9年度,196號
HLEV,109,花簡,196,2020051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高麗萌 
      諸海棠 
      諸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毅軍等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並於109年4月28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