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9年度,188號
HLEV,109,花小,18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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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花小字第1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林進南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花小字第1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李育賢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暨自民國104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主張:就借款事實不爭執,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 就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辯。
三、查,原告受讓系爭債權,其利息有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 效之適用,原告於109年2月14日起訴,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時,併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故就起訴前超過五年期間之 利息已罹消滅時效,被告既為抗辯,該部分請求應不予准許 。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 如主文,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方毓涵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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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