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劉遊燕
被 告 劉晏竹即劉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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