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袁明文
被 告 湯紫雁
法定代理人 湯毅君
李心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23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