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9年度,18號
HLEV,109,玉小,18,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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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玉小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彭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987元,及其中54,582元自民國108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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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