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759號
KSYV,108,監宣,75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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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吳麗霞 


相 對 人 陳坤仕  原住高雄市○○區○○路○段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甲○○因腦中風等病症,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等情。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 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夫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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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