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10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黃淵源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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