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訴訟代理人 楊曜綸
訴訟代理人 高蕙敏
被 告 王聖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聖傑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