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1號
KSDA,109,簡,51,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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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訴訟代理人 楊曜綸 
訴訟代理人 高蕙敏 
被   告 王聖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聖傑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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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