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被 告 王泉二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3日申請轉服 志願士兵,役期至111年5月3日始得退伍,後因個人因素申 請不適服現役,依法應由被告向原告償還不適服現役賠償新 臺幣92,775元,惟被告經原告催繳猶置之不理,原告始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等語。惟查,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現登記戶籍 地址在高雄市大社區,並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被告現 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