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2號
KSDA,109,簡,12,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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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秋雯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叢琳律師
被   告 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顏銘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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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