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張秋雯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訴訟代理人 叢琳律師被 告 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代 表 人 顏銘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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