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伍航通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聰文
人
被 告 邱姵瑜
被 告 劉英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伍航通訊有限公司(下稱伍航通訊公司)於 民國107年4月11日邀同被告劉聰文、邱姵瑜、劉英郎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訂借1筆委任保證約定書及3筆週轉金貸款, 借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並簽立同額放款借 據。其中如附表所示甲案為委任保證,原告憑第3人之通知 逕為履行保證責任並代為墊付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立即 向原告清償墊付之金額,如有遲延,應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 止,就墊付之金額按墊付日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現為年 息6.616%)固定計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現為年息7. 616%)固定計息,且自墊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 金。另週轉金貸款:㈠如附表所示乙案部分,借款循環動用 期間自107年4月12日起至108年4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年息
2.6%計算,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 伍航通訊公司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 司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即年 息3.6%)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如附表所示 丙案部分,借款循環動用期間自107年4月27日起至109年4月 27日止,借款利率按年息2.4%計算。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 本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 定利率加碼年息1%(即年息3.4%)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㈢如附表所示丁案部分,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 27日起至112年4月27日止,借款利率前2年按年息2.4%,第3 年起按年息2.415%計算,被告伍航通訊公司應自107年5月27 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伍航通訊公司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息1%(即年息3. 4%、3.415%)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伍 航通訊公司自108年9月20日起未依約償還委任保證款本息、 自108年8月27日起陸續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尚欠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劉聰文、邱姵瑜、 劉英郎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歸戶查 詢單、利率資料、墊款資料查詢單、電腦查詢單、臺灣銀行 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案件備查表、委任保證約定書、放款借據 (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催繳通知 函暨雙掛號回執、被告伍航通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 料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 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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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帳 號 │ 本金金額 │ 利 息 │ 利率 │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起算日/訖日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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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案│000000000000-0│1,350,000元 │自108年9月20日起│6.616%│自108年9月20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7.616%│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9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000000000000-0│3,150,000元 │自108年9月20日起│6.616%│自108年9月20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7.616%│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9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乙案│000000000000 │750,000元 │自108年8月12日起│2.600%│自108年9月13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6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13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000000000000 │2,250,000元 │自108年8月12日起│2.600%│自108年9月13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6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3月13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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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案│000000000000 │6,000,000元 │自108年7月27日起│2.400%│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4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2月28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丁案│000000000000 │2,999,995元 │自108年7月27日起│2.400%│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
│ │ │ │至109年2月25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自109年2月26日起│3.400%│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
│ │ │ │至109年4月26日止│ │依上開利率10%,自109年2月28日起至 │
│ │ │ │ │ │109年4月26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自109年4月27日起│3.415%│自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
│ │ │ │至清償日止 │ │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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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6,499,99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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