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7號
KSDV,109,重訴,67,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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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成 
被   告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權  

被   告 邱上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言詞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捷公司 )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邀被告劉權邱上逢為連帶保證 人,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 償付之責,並簽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嗣於108年3月1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1 95萬元及455萬元。詎借款利息已屆清償期,被告崴捷公司 僅繳付利息至108年12月18日止即未依約繳付,尚欠原告本 金6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著 ,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據約定書第5條第1款,其債 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共計積欠原告本金650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紙、約定書3份、借據2 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3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 第11至3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書約定,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650萬元,及如附表所列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
│編號│ 現欠本金 │利率 │ 利息起迄日 │ 違約金 │
│ │(新臺幣) │~年息 │ ├─────────────────┤
│ │ │ │ │①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
│ │ │ │ │②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
├──┼──────┼────┼─────────┼─────────────────┤
│ 1 │1,950,000元 │2.8% │自108 年12月18日起│①自109年1月19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②自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2 │4,550,000元 │2.8% │自108 年12月18日起│①自109年1月19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②自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合計│6,50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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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