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9號
KSDV,109,重訴,19,2020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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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柯欐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   告 陳建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
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 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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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