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6號
KSDV,109,補,606,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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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毛正利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
  第78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8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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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