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0號
KSDV,109,補,600,202005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趙士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禾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劉廷恩劉仲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