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趙士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禾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劉廷恩、劉仲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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