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邱梓榛
聲請人與相對人輕軌線上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