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40號
KSDV,109,補,540,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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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邱梓榛 


聲請人與相對人輕軌線上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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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