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0號
KSDV,109,補,530,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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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周侑陞 
法定代理人 周詠騰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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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