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周侑陞
法定代理人 周詠騰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