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戎威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蔡耀慶律師
原告與被告益清企業有限公司、林能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
2,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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