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 告 葉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即
原告陳報本件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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