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智慧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錫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佘文誠、佘鴻霖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19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佘鴻霖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488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 瞭解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內容, 以利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94號為訴訟上主張,爰依法聲 請交付系爭事件於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所明定。三、經查,系爭事件經聲請人與相對人佘鴻霖於107年12月20日 成立和解,有和解筆錄影本在案,惟聲請人於107年12月20 日和解成立後之109年4月27 日始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 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