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69號
KSDV,109,聲,69,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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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榮順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中興商業銀行(已由相對人承受資產、負 債,下稱中興銀行)於88年11月間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 押,經本院裁定准許後,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4/100000)因而於88 年11月遭查封登記。而相對人至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故聲 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有之上述土地,前經本院以88年11月30 日(88)高貴民夏88執全字第4586號函囑高雄市旗山地政事 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為中興商業銀行,債務人為聲請 人,並於88年12月1 日辦理查封登記乙情,有上述土地之登 記謄本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惟中興銀行已向本院對聲 請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88年11月18日核發88年度促 字第76351 號支付命令,於89年1 月18日確定;於88年11月 18日核發88年度促字第76350 號支付命令,於88年12月24日 確定;於88年11月18日核發88年度促字第76352 號支付命令 ,於88年12月19日確定(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卷 第63至67、、85、87、107 、113 頁)。依104 年7 月1 日 修正公布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則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取 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因此本件聲請,不應准許。四、依上所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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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