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89號
原 告 蔡玉麗
被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順德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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