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20號
KSDV,109,司票,2620,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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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相 對 人 林裙樺 

相 對 人 陳孟宗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裙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孟宗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林裙樺陳孟宗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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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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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票據號碼│發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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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2月25日│4,500元 │109年3月25日│048357 │林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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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3月11日│2,299元 │109年4月15日│048358 │陳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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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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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