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06號
KSDV,109,司促,9806,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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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魚(原名:黃吳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魚(原名:黃吳魚)於民國91年11月13日向聲請
  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
  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
  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
  務人自民國94年0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暨自民國94年0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
  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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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