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債 權 人 呂明富即蕎丞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蕎丞工程 行正確之負責人為何及正確請求標的金額,該裁定已於109 年4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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