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68號
KSDV,109,司促,6168,2020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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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銘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⑴增列債務人法定代理人⑵提出系爭契約經債 務人溫銘哲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債務人為未 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6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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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