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62號
KSDV,109,司促,5462,2020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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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6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華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 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 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 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 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 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信用借 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郵政回 執影本為證,惟該回執未含投遞記要,尚難認本件債權讓與 之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 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 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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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